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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生互相残杀,这是因果律,为什么行凶的人,还要受社会人士唾骂憎恨,及法律上处罚,以至判死刑。刽子手奉令处决死刑者,岂不是结了冤永生解脱不了吗?(衡钰)
互相残杀,虽有因果,乃是迷惑者所趋之迷途,冤可解而不可结,乃觉悟者所趋之觉径,迷与觉何是何非,甚分明也,执国政者,遵守一切法规,维系治安,犯法治罪,此即眼前之显因果。倘此不解,而奢谈过去之隐而难明者,更梦呓矣。刽子手代法行刑,不负结冤之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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